发布时间:2017-03-07 来源:资产经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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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现向在丽水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市区天宁公共租赁住房。 一、 申请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3月15日17:00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于3月15日下午17:00前将《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汇总表》的纸质及电子稿送至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二、 房源情况 此次配租的房源位于市区天宁一村、二村的天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共666套,户型面积20㎡—70㎡。 三、 房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标准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实行。 四、 其它 具体条件及相关事宜详见《丽水市区天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汇总表》、《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材料可从丽水市透明网阳光工程专栏(http://www.lsjs.gov.cn/lsjsj/tmpd/)自行下载。 咨询电话:2128173,2138339,2138225。 2017年2月27日 丽水市区天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对象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保障人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持有市区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3、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就业单位为其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一年以上和住房公积金连续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未向人力社保部门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住房补贴; 5、新就业无房职工中自主创业人员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6、申请人及配偶无汽车或拥有的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4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障人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市区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2、在市区具有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固定的劳动关系,且就业单位为其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一年以上和住房公积金连续一年以上;持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且被用人单位确定为技术或管理骨干; 3、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配偶无汽车或拥有的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14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车。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配租房源 此次配租的房源位于市区天宁一村、二村的天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有A套型130套(20-30m2)、B套型44套(30-40m2)、C套型100套(40-50m2)、D套型270套(50-60m2)及E套型122套(60-70m2)五种套型,共666套。根据市政府对房源的统筹安排要求,房源情况如有变动,另行公布。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两类配租对象房源分配比例如下: 1、审核后符合条件家庭总数少于房源情况下,按符合人数予以保障; 2、审核后符合条件家庭总数多于房源情况下,按照两类对象户数所占比例,确定两类对象分配房源的比例系数。 三、配租程序 (一)申请环节 1、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和居住证明; (3)大专(全日制)或本科毕业证书; (4)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证明(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社保、公积金部门获取); (5)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及以上的纳税申报情况证明; (6)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7)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和居住证明; (3)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证明、用人单位确定为技术或管理骨干证明; (4)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证明(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社保、公积金部门获取); (5)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6)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环节 1、用人单位于2017年3月15日17:00前,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纸质和电子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汇总表》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众路119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整理后于3月31日前送用人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2、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市、区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批地建房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户籍;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领取住房补贴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3、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丽水日报》及市政府网站、市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分配环节 1、房源展示。在天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3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 2、抽取资格及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建设局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时间安排及规则详见《丽水市区天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抽签、选房规则》,《规则》随同选房通知发放。 (四)交付环节 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四、其他事项 参加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保障资格。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2017年2月27日 |